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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学案例的一般解析规则—司法官析案前的温故而知新/范剑虹(8)
(四)从抽象到具体,从具体到抽象的推理
1. 推理
根据以上的请求权的排列及草图,我们就可以进行推理(subsumtion, 德文此词来自于拉丁语subsumere)。一方面是确认案例中的事实,另一方面对法规的构成要件理解透彻,然后将二者进行对比,看看是否能将相应的关系确定下来,也就是能否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的事实(Die Feststellung eines Entspre chungsverhältnises zwischen Tatbestand und Sachverhalt nennt man subsumtion)。比如:甲将乙的“宝马”轿车给毁了,这样我们可以找到具体、确定的请求权条款(澳门民法典第477条第一种情况,德国民法典823条第1款),下面用草图先将法规的构成要件与案例的事实作简单对比:
谁 = 甲
他人的财产 = 乙的宝马车
损害 = 给毁了
违法 = 乙没有正当理由
故意 = 乙明知这样做的后果,仍然去毁了宝马车
那么所有的情况均可对齐,其法律后果为乙须按澳门民法第477条第一种情况,德国法第823条第1款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由于这种行为是相关法律所禁止的,因而可以按上面的推理确认澳门民法第477条第二种情况及德国第823条第二款也适用此案。但有时情况没有那么简单,比如乙有正当理由,那么就必须去寻找另一个请求权条款,作另一番的推理。而且要注意请求权条款审核的顺序。
此外,法律中出现的概念要加以说明,然后再证明案例的细节说明其符合这个概念的含义,比如:德国民法第823条第一款中的“过失”,必须要说明“过失”的含义。这在解析案例时不能跳过,比如说“因A在马路上踢球结果将B的金饰店的贵重的玻璃打碎了,A就是没有顾及通常要注意的义务,因而有过失”。这样推理还不够,因为读者不明白你怎么结合案例的细节加以确认的,所以必须先说明法规中的“过失”一词是指没有注意通常交往中的注意义务(如有法定的定义,必须指出立法者给与的定义,比如德国民法典276条第一款第二句),而A在X金饰店附近的马路上踢球这一事实是没有顾及通常交往中的注意义务,因而主观上有过失。这样才使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的事实。
在对案例的事实及所选的具体的请求权条款构成要件的互相阐明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概念,这些概念有些已经有了立法的解释,有的没有立法解释。在没有立法解释时,就必须从判例及学说中找到相应的解释。如果没有司法判例与学说解释,那么就必须按通常所用的解释原则加以解释。比较权威的办法是参阅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第350页下的相关论述 [12]。如果你将请求权条款(往往有一连串互有关联)顺序分清楚,又将请求权条款构成要件与案例的事实构成——互相印证,并明确哪些印证失败了,哪些符合了,并且按上述提及的解析请求权条款的不同次序进行,那么原则上就能得出正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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