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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全文泛读/武志国(10)
〖案例〗如微软公司案。经过5年多的调查取证,欧盟委员会在2004年3月的一个通告中认定微软公司违反了欧共体条约第82条。作为惩罚性措施,欧盟委员会对微软处以4.97亿欧元的罚款。此外,针对微软公司阻止竞争产品与其“视窗”相兼容的违法行为,欧盟委员会勒令微软公司与其竞争者“共享秘密编程资料”,并且必须向个人电脑生产商提供没有捆绑媒体播放软件的“视窗”版本。
1997年,吉林省吉林市殡葬管理处服务部在为死者家属提供骨灰存放服务时, 以骨灰盒规格不一致、不方便管理为理由,只允许死者家属购买其销售的骨灰盒,否则不予存放,共强制销售骨灰盒6000个。吉林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万元的处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解说〗对市场份额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企业产品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占有率是执法机构考虑最重要的因素,认定相关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市场优势地位的判断标准;一种是法律不做明文规定,而由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关通过执法活动进行判断。
我国采取法律明确规定的刚性立法,但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不足由规定:1)合并计算市场份额达到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但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不了则被认定为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解说〗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经营者集中的界定:1)合并集中,包括新设合并与吸收合并;2)控股集中或取得资产的方式控制其他经营者形成的集中;3)其他控制或决定性影响的集中: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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