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全文泛读/武志国(13)
〖解说〗可禁止经营者几种的情形:1)明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2)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禁止的例外;1)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2)或者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恐怕例外的情形不多。
第二十九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解说〗为了防止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情形的遗漏和不周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即“限度条件的不禁止”。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解说〗经营者集中审查结果决定的公布,但不包括不予禁止且未附限制条件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解说〗反垄断法引入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除集中审查制外还施行安全审查制。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解说〗基本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但扩大了行政权力滥用主体,明确了变相限定也属禁止范畴,明确限定经营、限定购买之外的限定使用也属于禁止范畴。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案例〗2001年,辽宁省大洼县专卖事业管理局在发放酒类经营许可证时,按照盘锦市 专卖事业管理局的统一要求,公然把经营范围限定为“地产啤酒”。在换发酒类经营许可证时,对经营本地产啤酒的业户放松管理,一些不够条件的经营业户虽然未 能取得批发许可证,但因其经销地产“辽河”啤酒,仍可从事批发业务。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国家工商总局和原国家经贸委组成联合调查组赴辽宁调查督办此 案,制止了地区封锁行为。
2004年 ,辽宁锦州市公安局强制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到其指定的公司更换刻制印章。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利用汽车上牌和年检的权力强制小轿车用户到其指定的企业安装GPS设备。辽宁省工商局、福建省工商局分别向省公安厅发出行政建议书,通过省公安厅干预,制止了上述行为。
总共2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