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全文泛读/武志国(14)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
(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
(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解说〗基本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但扩大了行政权力滥用主体,明确了具体的若干种滥用情形:1)对外地商品增加收费负担;2)对外地商品规定歧视性价格;3)对外地商品增加技术要求和检验认证负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的;4)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5)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6)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案例〗比较明显的是,各大城市暗中限定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采购本地有汽车企业生产或销售的汽车根据“的哥”们流传,北京市政府要求“各出租车公司更新出租车时,京产车的比重不得低于70%”,上海、武汉主城区的出租车也都清一色是地产车。在这些当地生产汽车的地区,如果从业者执意选择自己喜欢的其他轿车车型,就要付出缩短营运年限甚至上不了牌照的代价。
案例来源:http://www.china.com.cn/2007lianghui/2007-03/14/content_7960121.htm
〖案例〗2001年4月,安徽省舒城县委县政府召开县内复合肥经营专题会议,并形成了 《县内复合肥经营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规定县外化肥企业在舒城县只能销售尿素和磷复肥,不准销售碳胺等各类产品,并强制收回了合肥一家化肥企业在 舒城四个直销点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安徽省工商局根据总局的指示,派调查组到舒城县督办此案件,最终使问题得到解决。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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