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全文泛读/武志国(15)
〖解说〗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1)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2)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
〖对比〗《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解说〗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须注意,未规定,采取高于本地经营者待遇方式吸引外地经营者投资或设立分之机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解说〗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解说〗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制订含有垄断成分的规范性文件,当然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等依法制订的除外。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三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解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调查,另外受理举报进行调查。反垄断机构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应当书面举报并且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解说〗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书面报告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或权力:1)对被调查者相关经营场所检查权;2)对被调查单位及利害人或有关人的询问权;3)查询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权;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权;5)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权,注意不包括冻结、扣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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