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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全文泛读/武志国(18)
〖解说〗经营者集中的行政法律责任(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解说〗罚款考虑的因素:1)性质;2)程度;3)持续时间;4)影响后果等相关因素。

第五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解说〗垄断经营者对受损害者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个损失应当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合理预见的未来收益损失,并且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对民事责任赔偿的处理规定。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反垄断法草案曾有一稿明确规定了双倍赔偿,现在的草案仅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从《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来看,民事赔偿责任应尽可能加重,使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不仅是补偿。
本条没有明确是否设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必须首先向反垄断机构提出反垄断调查申请,在反垄断机构做出最终决定或者调处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才能向法院提出反垄断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不过反垄断法草案规定,“经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律未按照草案规定,这意味着,人们无须在反垄断机构认定了垄断行为以后,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如果反垄断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认定一些垄断行为,人们也能提起诉讼。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解说〗滥用行政权力的法律责任(上级机关责任改正、责任人处分,反垄断机构的处理建议)。按理也可提出国家赔偿。
〖对比或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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