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全文泛读/武志国(19)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说〗反垄断法中唯一一处关于法律适用的条款,明确对于滥用行政行为导致的行政垄断,另有法律规定的,适用其他的具体规定。但没有明确经营者构成垄断的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适用冲突时的处理,笔者以为,依据新法优于后法的原理,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说〗不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说〗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对经营者集中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不予禁止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从第一款表述并对比第二款的意思看,似乎(严格讲,本条的文字用语并不是十分准确唯一)将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
复议前置,是指行政争议发生以后,相关人必须先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允许在未经复议的情形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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