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全文泛读/武志国(20)
〖对比或相关〗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不作为、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如何处理均未直接明确规定。
《行政复议法》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说〗第二款是指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提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仍可提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解说〗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解说〗行使知识产权权利的不适用本法,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的除外。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具有独占性质的知识产权往往会使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限制和排挤竞争,滥用知识产权必然要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总共2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