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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全文泛读/武志国(5)
〖解说〗正如亚当•斯密所说,同行业的经营者聚在一起往往都是阴谋实施垄断行为。因此竞争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反垄断法严格审查的对象。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解说〗注意为“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协议,但直接的竞争关系而是产品或服务的上下游等关系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产生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的也应当是垄断行为。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解说〗限价垄断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解说〗限量垄断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解说〗瓜分“地盘”的而形成割据垄断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解说〗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等阻碍技术进步的垄断
(五)联合抵制交易;
〖解说〗经营者联合起来拒绝与其他竞争者“买入”或“卖出”的垄断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解说〗注意,是非“法定”,而是“认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有相当的“自由认定权”。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解说〗垄断协议的概念,即一致的垄断效果的意思。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解说〗注意为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产生排除竞争或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解说〗转售则是指转售市场中的转售者通过批量购买经营者的服务再将其零售给个人和企业客户通过赚取其中的差价来盈利的行为,经营者指定转售的固定价格。如一些品牌服装的转售(非直营销售)往往采取全国统一价,笔者以为涉嫌垄断。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解说〗经营者指定转售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解说〗注意,是非“法定”,而是“认定”。
〖相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第四条 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
  (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
  (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
  (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
  (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向经销商提供商品时强制限定其转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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