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全文泛读/武志国(6)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
第十五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解说〗规定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某些不具备垄断本质特征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严格上讲,七种不属于垄断行为,但不属于“反垄断豁免”情形。
笔者以为“反垄断豁免”应当为本质上是垄断但承认其合法性,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是对发生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垄断行为与垄断状态,不依据反垄断法进行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是反垄断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由于现实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利益集团的压力以及美国的对外利益等原因,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在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通过后逐渐缩小了反垄断法的司法管辖,反垄断法的适用领域受到限制,不再指向所有商业活动。对请愿行为、工会组织、农业合作组织、职业体育运动、保险业、知识产权领域、对外贸易领域以及与州行为和管制行业等方面适用反垄断豁免,并对这类豁免作了一些限制。适用除外的对象必须满足以下要件:第一,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规定属于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第二,该种行为的宏观经济利益大于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损害。第三,法律规定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限制和禁止性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认可其不适用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规定。第四,行为因适用除外而取得合法性。具体而言,适用除外的对象为:自然垄断领域,知识产权领域;特殊卡特尔领域。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解说〗合理化卡特尔。旨在使经济过程合理化的协议决议,但以该协议和决议适合于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企业经济方面或组织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率,并因此能改善对需求的满足为限。合理化的效果应当同与之相关联的限制竞争之间保持适当的关系。
如成本未降低价格反而上来的,或产品质量无提升价格反而上来的,则不能成为反垄断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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