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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全文泛读/武志国(8)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解说〗无理拒绝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解说〗无理限制交易对象,但本款的情形大大宽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
〖案例〗1999年至2000年,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浪拔湖信用社在发放农业贷款期间, 不直接给农户支付现金,而是给农户开具该信用社的《借款凭证》,《借款凭证》的款额在300?500元不等。该《借款凭证》只能在浪拔湖乡范围内使用,农户持《借款凭证》只能到该信用社指定的商店购买化肥、农药、种子。益阳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解说〗无理搭售或附加无理交易条件
〖案例〗1997年,四川省彭州市人民医院违反保险自愿原则,利用医疗服务的特殊地位,强制门诊和住院病员购买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开办的“住院病员医疗事故、意外事故保险”,共收取保费33万元。中保彭州人寿险公司通过医院销售保险,收取相关保费26万多元。成都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成都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彭州市人民医院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彭州 市人民医院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对中保彭州人寿险公司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对比〗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解说〗无力交易歧视,现在很多商场因为消费者或交易人的“砍价”能力不同,导致价格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解说〗认定的而非法定的,当然这种认定也不是无原则的,是否构成垄断的认定应当相当谨慎和艰难。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解说〗“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1)控制价格、数量和交易条件;2)或能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
相关市场的界定,法院或反垄断执法机关在衡量一个企业或几个企业是否处于市场支配地位时,一般以界定相关市场为出发点。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时的有效竞争范围,以及判定在各个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着竞争关系的场所,其通常由产品(服务)、地理、时间和技术等基本要素构成,其中最重要的是产品因素和地理因素。 1.产品市场。对相关产品市场的确定主要是划定可替代的产品。商品市场又包括相同产品市场和相似产品市场。对产品市场的界定应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是需求的可替代性。二是供给的可替代性。 2.地理市场。地理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地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地供应产品的一定区域。在确定相关地理市场上应考虑的因素有:一是区域间交易的障碍。区域间交易的障碍包括:交易成本的障碍和法律上的障碍。二是产品性质。三是市场的不对称性。3.时间市场。时间市场通常是指在相应的商品市场内的商品或服务所能展开竞争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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