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执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及职能发挥/胡冬梅(4)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方法并非彼此孤立,而是相互渗透、相得益彰的。
(二)执行和解法。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处分的一种结案方式。其意义在于:一、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二、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具有简便、快捷、经济等特点,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三、有利于法院迅速执结案件,避免陈案、积案的出现,有效缓解“执行难”的压力,提高执行权威。
当事人和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当事人的自愿;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因诉讼标的是共同的,须经其他共同诉讼人全体承认协议才能生效。
在执行过程中,及时把握时机和方法,强化引导和化解工作,对于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至关重要。具体而言,须把握好二点:一是多做牵针引线和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把双方的意愿进行沟通,化解双方的怨气;二是积极为当事人执行和解创造必要的时机和空间,告知双方相关的法律规定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全面平衡和把握。
(三)人文执行法。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方式和执行财产必须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人格受损及物质上的极度贫困。人文执行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格的精神。
笔者认为,人文执行应当做到“三不”、“四慎”。“三不”:即不让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在执行现场,不让被执行人的患病父母在场,不让无关的人员在场围观;“四慎”:即慎用执行措施(特别是公共场所,或被执行对象为老、弱、病、残、孕妇、哺乳期的),传统节日和逢红白喜丧事慎执行,对特困企业和困难当事人慎执行,对有激化苗头的慎执行。
(四)风险告知法。该项措施是针对申请人设立的。指执行立案时,执行人员把法院职责和申请人应负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可能导致的执行中止或终结的后果,告知申请人。它树立了申请人的执行风险意识和举证责任意识。
(五)透明执行法。该项措施亦是针对申请人设立的。指法院邀请申请人旁观整个执行过程,以增进申请人对法院的理解。透明执行法使申请人感受与法院的零距离执行,从而减少了申请人上访的概率,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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