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执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角色定位及职能发挥/胡冬梅(5)
以上,从五个方面论述了和谐执行的几种方法。值得注意的是,倡导和谐执行要防止步入误区。切忌一提和谐执行就不敢强制执行,不要严刑厉法,和谐执行仍然要有严刑厉法作保障。社会主义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离不开严刑厉法来维系。只有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用严刑厉法作保障,和谐执行才能达到执行中的和谐效果,这才是其应有之义。
另外,和谐执行,仍要坚持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指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并要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国家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关系,二是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三是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四是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五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在此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周洪江著《立足法院职能 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2、卓泽渊著《构建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
3、董华著《加强执行 力促和谐》
4、彭林 陶勇著《攻心为上抢抓机遇 制度配套 探索良性循环的执行工作新机制》
5、宋纯新著《法院执行工作手册》
论文作者: 胡冬梅
电子邮箱:hdm581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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