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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及其变迁:多元景观下的法律与秩序作者/梁治平(13)
[9]事实上,家族的复兴往往从官方倡导的"弘扬传统文化"或者"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当中借取资源,以加强其合法性。如有家谱中的"家训精华"谓:"把忠心献给国家,把孝心献给父母,把爱心献给家人和大众,……"。(梁洪生,1995:40)有的族谱破除了女性不上谱的旧例;还有的族谱把婚姻法的规定和国家优生优育政策吸收进来。(钱杭,1993:155;王沪宁,1991:575)更重要的是,家族传统的自治职能已经大为退化,而一些地方的家族在复兴过程中也有意识地避免与国家发生冲突。(钱杭,1994:87-8)
[10]"摔盆"、"打幡"原系民间出殡时长子承担的角色,在死者无子嗣的情况下,转为应继者担当。据考,这种习俗至少在清代就已在民间广泛流行,(梁治平,1996:80-1)而且至今犹存。因此,在一本根据实例编写的调解手册中,有一条专门讲到对因"打幡"、"摔盆"而要求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如何调处的问题。(刘志涛,1990:337-8)
[11]承嗣是宗法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环节。承嗣的目的在于承宗,即使没有子嗣的宗支不至灭绝。因此很自然,随着家族组织和宗法制度被宣布为"封建的"和"反动的",承嗣的行为也就失去了合法的依据。尽管如此,民间的立嗣习惯并未根绝,以至最高人民法院在60年代的一份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以因封建宗法关系所立"嗣书"而主张继承者不予承认。(1964,9,16)有关案例及评论意见可以参见"杜彩琴诉杜建武"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二辑)页58-61,关于同一案件更详尽的报告,见《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综合本)506-9);"柯愈月诉柯愈纪房屋继承纠纷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综合本)页483-5。最近的事例是1996年发生在山东省嘉祥县的一起讼案:马某膝下无子,惟有一养女已出嫁,因将一族人立为继嗣孙,立有"继单"一份,内中写明:马某膝下无子,为承祖礼、衍后代,特立某为继嗣孙,一切房产财物尽为某所有,马某身后事亦全部由某办理。后,马某去世,其已出嫁之养女与继嗣孙某为遗产事发生纠纷而诉之于法院。法院认为,马某所立"继单"及继嗣孙某在为马某出殡时"摔盆打幡"之行为皆系封建旧俗,法律不予认可;马某养女系合法继承人,得继承马某遗产。(《人民法院报》1996,12,5,第二版)
[12]有关案例可以参考上引"杜彩琴诉杜建武"案;"女儿也有继承权,四妹诉胞兄胜诉",载《人民法院报》1996,10,5,第2版;"姬晓艳、姬晓玲诉车家沟村委会"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2年综合本)页728-32;"张珠钦等诉闽清县省璜乡人民政府"案,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3年综合本)页1285-7;"(改嫁)媳妇依法获继承",载《人民法院报》1996,4,20,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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