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抵押如何实现?/潘志国(3)
结论意见:
矿业权抵押,对于抵押权人的资质,法律并无特殊限制,除对抵押人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外,仅是规定要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抵押人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手续,也即抵押物须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方可进行抵押登记。
若非法用矿业权作抵押的,将面临抵押合同无效和5000元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证照的行政责任。
在矿业权抵押中应当注意:1、必须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矿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矿业权属无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债权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价值的,抵押人应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物。
3、资源价款未缴清是否影响办理矿业权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A、《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
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矿业权抵押解除后20日内,矿业权人应书面告知原发证机关。
B、《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第十三条第一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C、《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结论意见:
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已缴清资源价款的采矿权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未缴清资源价款(分期缴纳)的只可以办理抵押备案手续,其所称的备案手续对抵押权人的保障程度如何呢?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在这里,法律并未区分抵押登记与备案手续,而只是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故“抵押登记”和“抵押备案”在矿业权抵押过程中属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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