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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合伙企业法》简要对比分析/武志国(10)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比较】新法第一款与旧法第一款相同,都规定合伙人可以用合伙财产的收益偿还其个人债务(其实合伙人从合伙企业的收益本身就已经是个人财产了, 故完全可以偿还其个人债务)。新法第二款在旧法第二款的基础上修改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他合伙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也不同意转让外人的处置办法:被执行合伙人全部财产份额被执行的将按退伙处理,部分财产份额被执行的削减该合伙人部分财产份额。注意:法院执行合伙人的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法法院必须先通知其他合伙人对该份额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对该份额即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转让他人的,对他人负有债务的合伙人要么退伙,要么减少财产份额。

第五节 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比较】在旧法第4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新人入伙时方式:合伙协议可约定不必众人一致同意(即部分比例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入伙,此点是草拟合伙协议时的要点之一。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比较】同旧法第45条。新旧合伙人原则上同权同责,但新旧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可以通过入伙协议特别约定,这是草拟合伙协议时的要点之一。明确规定新人入伙后对外就以前债务承担无限外带责任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比较】同旧法46条,规定了退伙的情形,本条规定极其重要:1)协议退火:各方合意退伙,第45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2)声明退伙:合伙人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而退伙。第45条(三)项、第(四)项和第46条的规定的共分三种情形,声明退伙在这里不是基于合伙协议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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