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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合伙企业法》简要对比分析/武志国(12)
退伙的生效时间因退伙形式不同而异:法定当然退伙因法定情形出现之日起生效;除名退伙于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生效。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之日起30天内可以起诉。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比较】本条是关于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取得,第一款完全与旧法第51条的规定相同,死亡合伙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死亡合伙人的资格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财产不同,不是当然发生继承,而必须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第二款、第三款有修改,其中第二款增加了合伙人继承人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而需退还财产份额的两种情形,合伙人继承人未取得法定或约定资格的,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不能成为合伙人的情况。本条第三款将“未成年人”修改为增“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如此范畴界定更加全面合理。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比较】基本同旧法第52条,但新增加退伙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直接从合伙企业财产清算中扣减。合伙人退伙的,应当结算,结算的时间为:事务已经了结的,退伙时即应结算;事务尚未了结的,待事务了结时结算;结算时应扣减退伙人应承担的赔偿额。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比较】本条规定了退伙的财产分割方式,或货币或财产,同旧法第五十三条,这是草拟合伙协议时的要点之一。3 当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债务时,按照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就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没有出资比例就按平均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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