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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合伙企业法》简要对比分析/武志国(14)
【比较】为新内容,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即LLP,诞生于英美国家,具体是指,“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或雇员的不法职务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侵害、侵权而导致的债务,无辜的合伙人——即该合伙人不是直接的责任行为人或不是该项侵害事由的管理者、权利掌控者或虽然事后知晓但已经尽力弥补损失的,其在合伙企业无力承担所有该项债务时,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该项债务的有限责任的一种合伙方式。”
本条主要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和有限责任的两种债务,无限责任的债务为合伙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有限责任的债务为合伙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比较】为新内容,规定了合伙人对因其故意或重大果过失(注意:非重大过失)造成的无限责任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以企业财产赔偿后,合伙人应当予以赔偿,合伙企业有追偿权。

第五十九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比较】为新内容,规定了强制职业保险。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本章均为新增内容)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比较】规定了“有限合伙”的法律适用问题,有限合伙制度优先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无规定的适用他章规定。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在合伙人权利义务和责任形、融资能力、成员结构的稳定性与规模可塑性、适用范围及形式要求上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与公司形式相比,有限合伙有独特的优势,无限责任因素更能取得债权人的信赖,无注册资金方面的最低限制,无技术出资比例限制(可以超过70%),出资形式灵活多样,能避免双重纳税,合伙企业能够排除以非技术投资者的经营干扰和复杂的治理结构的牵扯,决策灵活。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比较】普通合伙企业无上限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人数上限同《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的规定,一个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人数范围为1-49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人数至少为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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