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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合伙企业法》简要对比分析/武志国(20)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比较】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合伙企业的债务;(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新法对此有重大变化,可能是基于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将清算时财产分配的顺序,由旧法按优先顺序分配改为无顺序分配,无序分配一般应按比例平均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比较】基本同旧法第六十四条,但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新法删除了“清算人”,负责编制清算报告的主体不再专门规定为“清算人”,删除了“申请”字样。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比较】本条是关于合伙企业被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处理的规定。本条删除了债权人主张权利的除斥期间,原规定的除斥期间为5年,新法删除了5年的规定,实际上是延长了除斥期间,本处应适用《民法通则》中最长20年的规定。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比较】新法对合伙企业破产问题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选择申请破产清算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而不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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