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合伙企业法》简要对比分析/武志国(22)
【比较】基本同旧法68条,规定了合伙人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任。但去掉旧法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新法105条作出了统一的规定,以下多条同此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比较】同旧法69条,规定了违反一致决策而擅自执行事务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比较】同旧法70条,规定了非执行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比较】基本同旧法71条,规定合伙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新法明确增加了合伙企业在合伙人违反竞业义务时合伙企业有“收益归入权”,类似于公司法的规定。
第一百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比较】增加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一百零一条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比较】基本同旧法74条,规定了清算人对合伙企业或合伙人的赔偿责任,新法进行了文字调整,更简洁、准确。
第一百零二条 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比较】基本同旧法75条,规定了清算人的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新法进行了部分文字调整,更加简洁、准确。
第一百零三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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