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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合伙企业法》简要对比分析/武志国(23)
【比较】同旧法76条,规定了合伙人违约、合伙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一百零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比较】同旧法77条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比较】这条是前面多条去掉关于“刑事责任问题”的原因。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比较】新增加了先民后刑的责任承担原则。明确了民事与行政、刑事责任在清偿支付的顺序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比较】专业服务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采取企业形式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建筑设计师事务所等具有企业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直接适用这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另一类是非企业形式的,如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按照附则的规定,在承担责任的时候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
《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0号)第四十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清偿所有债务后,对剩余的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比较】本法不适用外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九条 本法自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比较】 旧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旧法实行了十年零两个月。

整理人:內大法律系畢業,天津長豐律師事務所律師,電子郵件:woo_eye@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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