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刑事和解若干理论问题研究/叶祖怀(8)

结语
我们所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和谐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被冲突或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有理由相信,积极引入与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共同价值追求的刑事和解理念,并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和解模式,必将对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由陈光中教授主持的国家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课题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已将“刑事和解”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原则予以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愿望,并根据案情,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参见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660年第五期,第11-13页。
[2] 同上,第3页。
[3] [美]约翰•R•戈姆,《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http://wcr.sonoma.edu/v1n1/gehm.html or Western criminology Review 1(1998).
[4] 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4期,第113页;
刘方权,陈晓云:《西方刑事和解理论基础介评》,载《云南法学》第2003第1期,第45页。
[5] 华东政法大学李翔副教授认为,在我国,关于犯罪本质的通说理论是社会危害性说,犯罪被认为是对国家的犯罪,所以国家要动用刑罚作为对犯罪进行反应。因而,体现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观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实体法领域内涉及到对犯罪本质的认识的重新界定。参见李翔:《试论刑事和解的实体法冲突》,载《“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市检察官协会编,北京,2006。
[6] 李万兴、窦荣刚:《刑事和解不宜行》,中国律师网http://www.acla.org.cn/pages/2007-4-29/p46075.html.
[7] 1999年,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尝试将人文主义精神注入司法实践中,将法律的公正严明与人文关怀相结合,探索“以法律震慑为基础,政策开导为根本,以情感人为导向”的办案新方式,不仅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益,还将这一理念体现于搜查时避免小孩和老人在场、准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探望病危病重家属等方面。参见《人文关怀凸显司法文明——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改革透视》,载《人民日报》,2003年7月3日;《让司法闪耀人性光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开展“以人为本”的司法改革》,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2月23日。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