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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评析/臧恩富(4)
1995年1月7日建设部建建字第1号文发布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对于项目经理的概念、管理、资质、发证机关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第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第十条规定:项目经理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第十二条规定: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第十九条规定: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式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的工程的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第二十七条规定: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各企业应给予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待遇,并实行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

依据上述规定,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发放资质证书,并持证上岗,实行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即项目经理并不是企业擅自授予的一种称谓,是有其特定的法律含义的。若挂靠人没有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也未领取项目经理的岗位工资,则不符合项目经理的主体身份,若挂靠人具有项目经理的资质证书,则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挂靠施工的法律关系则要考察(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有无产权关系;(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有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若有,则不是挂靠施工关系;若无,则是挂靠施工关系。


二、挂靠施工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

挂靠施工中的纠纷主要表现在工程质量纠纷和工程款结算纠纷两方面,现分述如下:

1、发包方诉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工程质量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第119个案由就是“挂靠经营纠纷”,挂靠施工纠纷可以列为是挂靠经营纠纷的一种。关于挂靠经营的诉讼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5条明确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因此在因工程质量产生纠纷时,发包方可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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