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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四讲: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杨景宇(2)

对WTO规则,可以作出两点评价:

一是,WTO规则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过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也就是求同存异的产物。从形成过程看,WTO规则主要是以西方经济理论中的“比较优势论”和“博弈论”为理论基础的,但实际情况要比理论所设想的情况要复杂得多。因此,明确作为规则并能为多数成员接受的“同”,大多是理论性、原则性的;“异”则更多的留在规则之外,即使写进条款,不少条款的表述也比较含糊或者附带一些规定、过渡安排、宽松条件。从内容看,WTO规则总结了世界多边贸易的经验教训,肯定了多边贸易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即所谓“国际惯例”,在不少问题上考虑了多数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的利益。更为重要的是,WTO规则为国际经济交往中由靠强权办事情转变为按规则办事情提供了可能,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经济强权构成了一定的制约。同时,又要看到,WTO规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正如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R·戴蒙德教授所说:WTO规则“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辞都是美国式的”。从目前实际情况看,WTO规则的解释权、争端裁决权实际上都掌握在西方人之手。WTO规则作为强制性的国际法律规范,在形式上对所有成员都是一视同仁的,但由于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迫使发达国家履行义务的实力、手段都远不及发达国家,实际上这种强制性对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是现实的,对发达国家则往往要打折扣。因此,在WTO框架下完善开放、公平、统一的世界贸易规则,发展中国家或者地区与发达国家的斗争将是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因此,加入WTO以后,我们不仅要重视WTO规则的执行,更要重视、研究WTO规则的不断完善。

二是,WTO规则广泛介入各成员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其影响是全面、深刻、长远的。WTO既然是以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这个国际组织就意味着政府行为(无论是决策,还是决策的执行)要受WTO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并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接受WTO及其成员的严格监督。因此,要讲WTO规则对各成员的影响,首先并且最主要的就是对其行政管理制度的影响。还要看到,WTO多边贸易体制不仅把货物贸易领域的法律规则具体化,还把其管辖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投资活动等广泛领域。WTO规则实际上把触角延伸到了传统上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甚至属于成员国内法调整范围的诸多领域。因此,加入WTO以后,我们在遵守WTO规则、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同时,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我国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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