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四讲: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杨景宇(5)
四是,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为了创造全国统一、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政府机关对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必要的监督管理是不可缺少的,其手段通常分为事前监督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即行政性审批属于事前监督的管理方式。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配置资源,设定行政许可、进行事前监督是必要的。但是,事前监督管理方式难免有一定的主观性,并且成本高、效益低,需要慎用。从行政管理的成本与效益看,一般来说,对那些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消除影响或者需要付出更大代价的问题,需要采取事前监督管理手段;而对其他一般性的问题,采取事后监督管理手段则更合理、更有效。因此,国务院近年来一直在抓紧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的思路是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尽可能地减少政府机关对经济事务的行政性审批;确定政府机关对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的管理方式时,在明确管理标准、管理规则的前提下,要更重视发挥政府对经济事务、社会事务的事后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实现公共利益与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平衡。
邓小平同志说过,改革也是革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内容的一项政治体制改革,是上层建筑领域的一场革命。既然是革命,那就势必涉及利益关系的调整涉及特定人群的既得利益,难免会有阻力。为了排除阻力,切实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惩治腐败,必须坚定不移地实行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权力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决不允许争权而不负责,更不允许利用权力“寻租”谋利。
三、应对入世,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政府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各项工作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其实质是对行政权力加以规范和约束。加入WTO,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要严格按规则办事、按程序办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一)完善制度。根据WTO的有关规定,我们不仅要保证我国有关法律制度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还要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增强法律制度的透明度。
一是,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切实做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立、改、废工作。WTO协议在我国不具有国内法上的效力,是不能直接适用的。因此,我们就需要修改和完善国内法,使其与WTO规则和我国入世承诺相一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务院各部门已经对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进行了多次清理,制定了立、改、废工作计划,确定了完成这项工作的期限。根据清理的结果,涉及WTO规则或者我国入世承诺,在加入WTO前后需要抓紧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共40件(法律10件、行政法规30件),现已完成34件(法律9件、行政法规25件),并且已经公布或者将要陆续公布。需要废止的行政法规12件已经宣布废止,需要停止执行的国务院文件36件近日也将公布。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部门规章有1000多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一直在抓紧工作,现在也已大体完成,正在陆续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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