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缓刑事政策适用浅析/郑圣果(3)
2、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或称裁量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只是由于具备法定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予刑事处罚。该规定既赋予了检察机关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由裁量的权力,也是对轻罪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体现。相对不起诉作为对轻微犯罪宽大处理的有效途径,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应当实行“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原则,但在过去的长期实践中,相对不起诉并未引起检察机关的足够重视。有学者指出,“在实际运行中,检察机关的裁量不起诉权是受到严格制约的,尤其是在追求起诉率的严打态势下,裁量不起诉制度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9)。
3、社区矫正
随着世界刑罚轻缓化趋势的发展,非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的位置也愈加重要。非监禁刑是在监狱之外对犯罪人使用的刑事制裁方法的总和(10)。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的主体内容,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以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始于2003年7月(11),矫正对象的范围比较狭窄,即只适用于判处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从理论上来看,社区矫正不仅完善我国刑罚结构、体现了对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结合,而且有利于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顺应行刑社会化的发展,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轻轻”精神。另外,根据有关部门对第一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计,“95%以上的社区服刑人员都能服从监督管理,积极接受教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不足1%” (12),实践表明这项工作在降低再犯率、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切实的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各地检察院在适用轻缓刑事政策的实践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也涌现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有些来源于相应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不明确和滞后,有些则产生于摸索创新的实践过程中。下文简要阐述其中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和相应对策,并指出检察机关在其中应发挥的作用。
(一)、刑事和解:增加相应规定、规范工作程序
目前在立法层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调解(13),而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进行的刑事和解比审判阶段的实践更广泛。 例如在属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轻伤害案件方面,仅就北京市检察机关而言,自2003年7月由北京市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后,北京市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昌平7个区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共受理轻伤害案件4607件,检察机关适用和解结案的共667件,和解适用率为14.5%,和解后,作撤案处理的共534件,占80.1%;作相对不诉处理的共129件,占19.3%;作起诉处理的仅4件(14)。在具体的工作程序方面,据笔者了解,各地检察院的做法存在很大差异。有的检察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或在承办检察官指导下,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律师进行协商,或由承办检察官牵头联系双方当事人所在社区的负责人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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