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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缓刑事政策适用浅析/郑圣果(6)
(1)蔡道通:《中国刑事政策的理性定位》,载《刑事法评论》第11卷,陈兴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74页。
(2)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该文进一步指出,在当前中国刑事法制的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多应该关注的是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http://www.readlife.com/hphtml/?thread-36862.html
(3)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下)》,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第24页。
(4)另外有学者和司法实践部门对轻微刑事案件理解更为宽泛一些,只要具备刑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即可。

(5)八类案件即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6)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几条虽可以成为衡量轻罪案件的重要标准,但不能机械地适用,应根据社会犯罪形态的发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笔者语。
(7)朱艳菊:(河南省检察院),《轻缓刑事政策适用浅析》,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9期。
(8)此处仅举两个相关媒体报道为例:《上海将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
http://www.0531129.com/shownews.asp?newsid=110
《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机制》
http://www.jcrb.com/zywfiles/ca540509.htm
(9)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下)》,载于《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第24页。
(10)吴宗宪主编:《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第24页。
(11)2003年7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等6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12)王珏(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概述》,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第2页。
(1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根据本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使用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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