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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江礼华(7)
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时,应当紧紧地扣住这类人员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条件,凡具备这三个条件,且不属于刑法第93条第1款和第2款列举的前两种情形的人员,即可以纳入“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


【作者简介】江礼华,教授、副院长,100041(北京)国家检察官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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