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公正/王能干(5)
四、程序公正的实现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程序公正与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
目前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狭义上指人民法院的法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等,广义上则指一切在司法机关里面从事司法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在法学教育、司法体制改革、法律职业教育等方面进行了大的动作,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有了普遍意义上的提高,但是存在的问题还是不容忽视的。如根据报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到省各基层法院调研,有16个基层法院已经10年未进过一个大学本科生。[④]这些基层法院10多年不进新的大学本科生,一方面反映了法官人才的严重匮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官的业务知识难以获得有效的更新。问题还不仅仅如此,即使是在职在岗的司法工作人员,情况也不容乐观。据在宁夏作的一调查显示,在宁夏有一半的警察想转行,充分反映了我国警察的心理健康状况堪忧。根据这份调查问卷,43.78%的警察承认有焦虑症状,17.91%缺乏信心,12.44%有性格执拗,12.44%有恐惧感,冷漠占6.7%,行为失控占0.5%。[⑤]如果警察自身都存在心理健康及其他各方面的问题,又如何能公正的执法,司法公正的权威又从何而来。更有甚者,司法工作人员中极少数人员抱着混日子的心理,在自己的岗位上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象“公安局收发室无人值班,开着警车却没有工作证,警务用车证也已过期,法院开庭时不着制服,嘴里叨着香烟,这些都是黑龙江各级执法机关开展‘公正司法,执法为民,树立政法干警良好形象’活动中明查暗访出来的问题。自2004年7月15日起到10月底,黑龙江省共查处了310多名违法违纪干警,一些问题严重的害群之马被清出政法队伍。”[⑥]还有一些司法败类,利用手中的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如2001年8月,湖北省随州市发生一起一死一伤凶案,案发后,主谋刘文武用金钱和美色拉拢腐蚀了时任随州曾都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四中队中队长张金文、曾都区法院刑一庭庭长常江波、庭党支部书记顾光远及曾都区检察院检察官刘永明。在这四名司法败类的帮助下,刘文武等一些重要嫌疑人被“监外执行”,没有坐过一天牢。[⑦]要知道,“法律颁布之后,起决定作用的是执法之人,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个司法者的个人意志和法律素质都有可能影响或决定律文在一定范围内的实际效力。”[⑧]因此完全依靠司法工作人员的内心觉悟来提高自身的素质,是不现实的。要实现程序公正以至达到实质公正,必须在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方面对现行的制度进行重大的改革。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