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公正/王能干(6)
1.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独立和宪政意识。
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在司法程序中,起着生杀予夺的大权,因此,应当培养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的司法独立和宪政意识。因为,“法官的良知很大程序上决定了司法过程的最终结果和司法是否公正。法官的良知到底从何而来?法官良种既然是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法官良知自然与国家制度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⑨]在这个时代,我们无法期待“包青天”那样的天生恪守良知的司法者,我们能够期待的只能是宪政。宪政-法治基础上的民主政治,才是保障法官良知强有力的后盾。早在13世纪,英国法官就曾对英王发出“国王不应在任何人之下,但应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什么力量能够让当时英国的法官如此“嚣张”,答案就是司法独立和宪政思想。
2.完善司法工作人的员准入制度。
目前我国在司法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上,司法考试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司法考试只解决了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问题,还有许多司法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官、检察官等人员是通过其他途径进入的,有点虽然也学习过法律知识,却未必接受过严格的法律专业训练,有的在岗位上长年没有经过专业化培训。在法律日益增多的年代,一些落后、陈旧的法律知识不仅于程序公正无益,甚至一些封建的、丑陋的办案方式,严重制约了公正的实现。另外,有些犯罪分子甚至黑恶势力还将其罪恶的手直接伸进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准入这一关上,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工作人员公正性的信赖。比如,据一份名单显示,2001年前后,山西吕梁中阳县的“燕子帮”共有15名骨干及外围成员考入山西省内及外省的警校。此后,“燕子帮”头目还时不时前往太原关照这些成员。公诉机关指出,这些考入警校的“燕子帮”成员学习几年后回到中阳,大多进入中阳县公安局实习或帮忙。在此期间,他们多次向作案后的“燕子帮”成员通风报信,使其屡逃法网,一直未受到实质性打击,违法犯罪步步升级,黑社会性质组织日趋完善。[⑩]因此,今后我们应对此予以高度的重视,应在司法工作人员中加大淘汰更新机制,将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司法队伍,将更加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司法工作人员队伍中来。不仅仅在法官、检察官方面要加大人才的引进更新制度,在其他的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分也应当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司法工作岗位上的人员都是素质过硬、业务精通的法律专业人员。
3.扩大司法队伍人员的数量
目前我国在司法队伍人员数量建设方面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主要体现在:一是律师队伍人员数量增长缓慢。由于司法考试的准入制度的影响,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只有一至两万,远远不能满足公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二是虽然每年都有很多学习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但真正进入司法队伍的却寥寥无几。我国的司法人才数量同先进的国家相比,不论在总量上,还是在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的数量上都是极少的,可以说,司法队伍在量上绝对满足不了社会对法律的需要的。因此,在认识到今后对法律的需要增大的现实后,应尽快大幅度扩大司法队伍的数量。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要认识到程序公正不仅仅与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密切相关,还与公众特别是从事法律服务业的素质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如在司法部加大打击律师行贿法官的行为后,很多地方都加大了对违法律师的处理力度,一批不合格的律师人员被清理出了律师队伍,甚至被吊销了终身从事律师的资格。国家的这种做法是值得赞扬的,但同时,我们也要让更多懂法的公民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只有更多的公众参与,行使有效的监督作用,司法活动才能更加透明,更加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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