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公正/王能干(7)
(二)改革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给予程序公正更加容易实现的空间。
程序公正的实现,在依赖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及公众的参与以外,还必须在制度上进行合理的设计,只有合理的完善的制度,才能堵住司法程序上的漏洞,使程序公正向着程序正义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1.改革现有的证据制度。特别是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近来呼声比较高的一种发展趋势。很多错案,都与非法证据特别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被法庭采用在关。虽然我国法律中有关于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但是实际运作中,一是刑讯逼供难以被证实,二是在既有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又有其他合法取得的证据时,则主要是依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来定案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极为不妥。因为在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首先获得的证据必然是被告人的口供,其他证据都是依据口供或者是“挖掘”出来的,或者是“编造”出来的,应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部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存在,从而使证据制度更加完善。
2.改革现有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目前我国的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多都没有证人出庭,而代之以证人的书面证词。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法庭的权威性,也带来了许多弊端。一是证人不出庭,无法进行当庭质证,导致了很多错误的证据,二是证人不出庭作证,也带来了很多犯罪得不到有效的打击。以英国为例,“当刑事司法制度执行得不好时,全社会要受害。很多人害怕去报案,去法庭作证。尤其是当他们认识被告或者被告熟悉他们住的地方时。不幸的是,太多的人就这样逃避了司法制裁。这就叫‘司法缺口’,即立案数和起诉数之间的差距。2001年到2002年期间,立案数为550万,破案数为129万。”[11]这种情况在我国也是存在的,以2004年第三季度为例,“该季度,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119.1万起,共侦破各类刑事案件55.4万起。”[12]这其中还有很多案件是没有侦破,而其中的原因既有侦破的难度,也有知情的证人不愿配合侦查机关的因素。即使是案件被起诉到法院进行审判,还是由于一些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因此我国立法应在证人作证方面进行改革,强制证人作证的义务,同时加大对证人的保护力度,从而使更多的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3.增设特别法院,如少年法院等。目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突出,2004年,各级法院依法判处未成年人罪犯70086人,上升19.1%,在各类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升幅最高。[13]而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司法机关应当考虑的问题。由于青少年犯罪的审理并没有在特别的法院或者法庭审理,也没有特别的司法程序,由于青少年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对他们的审理如果按照成年人的程序,必然会对其终生产生巨大的难以磨灭的影响,也有失公正,所以,应当增设一些特别的法院如少年法院,以特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从而保护青少年的应有利益,使其今后能有一个公正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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