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检验和种子鉴定的区别/武合讲(4)
(二)现场鉴定书的内容。
现场鉴定书即鉴定报告的格式,《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没有规定;农业部也没有颁布统一的文书格式,也未制订鉴定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规范。目前,分别刊登在《中国种子检验网》和《北京种业信息网》上的田间现场鉴定书范本,符合司法部2002年7月5日发布的《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规定的要求,专家鉴定组可以参照其格式制作现场鉴定书。
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的规定,现场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㈠鉴定申请人名称、地址、受理鉴定日期等基本情况;㈡鉴定的目的、要求;㈢有关的调查材料;㈣对鉴定方法、依据、过程的说明;㈤鉴定结论;㈥鉴定组成员名单;㈦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四、检验结论和鉴定结论的要求不同。
(一)检验结论应对种子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
由于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配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种子检验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和计量认证,具有从事种子检验的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种子检验的依据是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或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种子质量指标或者提供种子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质量判定依据明确;不存在无法判定种子质量的情形。所以,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能够对种子质量作出明白、确定的判断,检验结论应对样品或整批种子质量是否与判定标准相符(合格)作出明确判定。但是,检验结论不应对被检物与判定标准不符的原因和后果予以分析和预测。如“被检种子为假(劣)种子”或“被检物不得做种子使用”等类判词,不应出现在检验结论中。
(二)鉴定结论不一定能明确判断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
现场鉴定是在田间对种子质量、栽培管理、土壤和气候等因素对农作物生长发育影响的过程进行鉴定,影响鉴定结果的因素具有多样性、复杂性、过去性和未来性。专家鉴定组既不一定能对过去发生的栽培、气候等因素考证明白无误,又不一定能对尚未发生的农作物生长发育状况(如实际产量和实际售价)估计准确,尽管鉴定结论应对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作出判断,但不一定能够作出明白、确切的判断。
作者武合讲: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种子法律法规和种子纠纷。联系方式:地址:山东菏泽市牡丹南路15号,邮编:274000;手机:13605306590;电话:0530-5501515 传真:0530-5500505; E-mail:whj148@yahoo.com.cn http://www.ny148.cn/m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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