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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武合讲(7)

(三)刑事责任。

1、建议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侵犯品种权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但是没有规定刑事责任。鉴于新品种的培育是一项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科研工作,一旦培育成功又极易为他人擅自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或者重复使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有必要对严重侵犯品种权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所以,建议增设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

所谓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是指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品种权人的品种权。该罪中的“情节严重”,主要从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规模、给品种权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掌握。该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商业目的。

品种权如同著作权一样容易被侵犯。新品种的选育、审定、DUS测试、生产等均在完全开放的田间条件下进行,难以采取保密措施。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是生物体,极易生产、繁殖、复制。品种权的保护类似于著作权的保护。品种权的刑法保护问题也应与著作权基本相当。该罪的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可以参照修订刑法第二百一十七 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之规定。即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明知是侵权繁殖材料,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建议增设假冒授权品种罪。《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依据刑法的哪一条款定罪量刑并不明确。对实施印制或者使用品种权标记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应依假冒授权品种罪予以刑事惩罚。新品种也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发明创造。品种权类似于专利权。假冒授权品种罪的法定刑种类和幅度可以参照修订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专利罪之规定。即假冒授权品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的行为人,生产、销售“冒充申请或者授权品种名称和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品种权品种误认为品种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属于《种子法》规定的“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生产、销售假种子的行为,应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假冒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即假冒授权品种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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