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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在电子文件中的应用与研究/程林(3)
2、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标准
电子文件的内容是不能进行删改和变动的,从产生到形成电子文件要有一致性,不能有任何变动。如果有内容和形式上的变化,那么将很难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电子签名法》规定:①生成、储存或传递文件的方法是可靠的。②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只有采取了上述措施后,才能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符合要求。
3、电子文件的保存标准
电子文件作为新的司法,不同于传统的纸质司法,纸质司法的保存只要控制温度和湿度的变化,采取防火、防盗等措施后就能达到一般的保存要求。电子文件的保存却与此有别,还有另外的标准:①能有效地表现所载的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②电子文件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③能识别电子文件的移交人、接收人以及移交、接收的时间。根据这些要求对电子文件的保管不仅要保存电子文件本身而且还要保存相应的软件及运行环境。
4、电子文件的移交和接收标准
一般纸质司法的接收、移交都是在接收单位或移交单位面对面的进行的,双方同时进行清点、核对,共同办理移交手续完成交接。而在网络时代,电子文件的移交和接收可以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单位之间进行,无需面对面的进行,且电子文件的移交和接收的时间和地点是可以相分离的,不需要同步进行。凡是开通了网络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网上进行电子文件的移交和接收。这是电子文件与传统纸质司法的最大不同,反映了信息时代的特点。在《电子签名法》中进行了特别的规定,移交人的移送即发件人的发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移交人的移交:①经移交人授权发送的;②移交人的信息系统自动发送的;③接收人按照移交人认可的方法对电子文件进行验证后符合设定结果的。
同样,对接收也有明确具体的规定:①接收人应当确认接收;②移交人收到接收人的接收确认的,电子文件视为已经移交。
在电子文件的移交和接收上往往涉及到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即移交和接收的时间、地点问题。《电子签名法》对移交和接收分别做了明确规定:一般是指电子文件进入移交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认为是电子文件的发送时间。对于司法部门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子文件的,电子文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电子文件的接收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电子文件进入接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该电子文件的接收时间。对于移交和接收的地点,以移交人的工作场所为电子文件的移交地点,接收人的工作场所作为电子文件的接收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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