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在电子文件中的应用与研究/程林(5)
4、使用电子签名之前必须进行实时的验证,以确保只有合法的电子签名才能够进行签章。电子文件的传输双方由于不一定相识,缺乏信任,所以在使用电子签名时,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并为其发放证书,向交易对方提供信誉保证,这个第三方称为认证机构。认证机构起着担保作用。
5、为了防止不具备条件的人擅自提供认证服务,《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认证服务设立了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为了确保电子签名人身份的真实可靠,要求认证机构为电子签名发放证书前,必须对签名人申请发放证书的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必须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实质性检验。并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申请设立的程序、业务规则、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时的业务承接等作了具体规定。
6、电子签名的各方都有法定的义务。要求电子签名人履行的义务是:①要求其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当知悉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②要求其向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时,提供的有关信息必须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认证服务机构一方应当履行的义务是:①要求其制定、公布包括责任范围、作业操作规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在内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②要求其必须保证所发放认证证书内容在有效期内完整、准确,并使电子签名信赖方能够从证书中证实或者了解有关事项;③要求其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五年。
(三)电子签名对电子文件管理的影响
1、《电子签名法》是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的标志。一切信息表达、信息记载均可数字化,信息生成、传输、修改、再现等都可以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得以实现,数字形式愈来愈多地替代纸张形式,成为社会活动和意思表示的载体。在倡导无纸化办公和无纸化交易的今天,这部法律的实施正是反映了时代的需求,为电子文件的法制化管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2、电子文件的管理者对电子文件进行管理时,需要了解电子文件的内容,审查提供者所提供的电子文件是否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有无进行电子签名。自己在接收电子文件时,也要求自己能够按照《电子签名法》的标准来接收,也使用电子签名。不能说别人使用了电子签名,自己就不需要使用电子签名。对电子文件管理者不能例外。这样做就符合了法的普遍性的要求。如果按照这样的要求对电子文件进行管理,才能真正实现了对电子文件的法制化管理。
3、《电子签名法》所体现的“功能等同”、“技术中立”、“意思自治”等标准是管理电子文件时重要依据,例如在电子文件管理中,只有电子文件,没有纸质司法,那么按照“功能等同”的标准,电子文件将视为同纸质司法一样,起着同样的作用,也符合被视为“原件”、“书面形式”的要求。这些标准的确立能够解决电子文件管理中所遇到的日益纷繁复杂的问题,并为此类问题提供了最高效力的法律依据,为电子文件管理指明了方向,必将对电子文件的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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