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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李君友(6)
遗嘱执行人的产生以遗嘱人直接指定或委托指定为主,在没有遗嘱人直接指定或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嘱人直接指定、委托指定遗嘱执行人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下,受理法院指定遗嘱执行人才得以适用。
3、遗嘱执行人的职责。
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即遗嘱执行人在执行遗产时应尽的义务。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
1)遗嘱执行人应当严格遵照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处分遗产,确保遗嘱人的意愿得以执行。
2)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产时可以占有遗产,但遗嘱执行人有妥善保管遗产的义务。
3)遗嘱执行人应在遗嘱开始执行时,尽速将遗产得以执行,有放弃继承者,将其放弃继承遗产份额登记造册,以便转入法定继承。
注释:
1、梁慧星《民法典制定的三条思路》,中国民商法律网站(http://www.civillaw.com.cn)
2、《法定继承法律制度修正完善之我见》P304-308,山东省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理论与实践》(99)。
3、魏振瀛主编《民法》P608,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4、《中国大百科全书》(物理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光盘(1.1版)。
5、江平主编《民法学》P81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一版。

6、魏振瀛主编《民法》P613,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7、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P15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第一版。
8、王书江、殷建平主编《日本民刑法规》P143,中国档案出版社1998年5月第一版。
9、龙斯荣、刘玉琴、李全益主编《继承法手册》P368,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11月第一版。
10、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197-200,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6月第一版。
11、龙斯荣、刘玉琴、李全益主编《继承法手册》P241,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11月第一版。
12、杜景林、卢椹译《德国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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