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蔡武(7)
三、推定与举证责任
大致而言,推定与举证责任的关系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特定情况下,推定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责任之所以是这样分配而不是那样分配,其原因要在于推定的客观存在。
2、推定能够改变举证责任的事实对象,当事人之所以可以对此事实而不是彼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关键原因在于此事实与彼事实之间也有推定存在。
3、推定决定举证责任的转移和变化,在诉讼中举证责任之所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其原因在于推定发挥了作用。
(一)法律上的推定
1、法律上的推论推定。法律上的推论推定,是指法律规定应当从一已知事实的存在作出与之相关的另一未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这种推定,存在着已知事实甲和未知事实乙,已知事实是作出推论所依据的事实,所以被称为“基础事实”或“前提事实”,未知事实是从已知事实中推断出的事实,所以被称作“推定事实”。
法律上的推论举证对证明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减轻了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证明上的困难。主张推定事实存在的当事人只需证明那些相对说来较为容易证明的基础事实,基础事实一旦得到证明,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推定事实的假定。这实际上是通过变更证明主题,使当事人较容易地完成对推定事实的证明。第二,将不存在推定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当推定事实因基础事实得到证明被假定存在后,否认推定事实,就需要对不存在推定事实负举证责任,对不存在推定事实,该当事人负有提供本证的责任,即该当事人必须提出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如果仅仅提出一些证据,使推定一事实存在与否陷于真伪不明状态,仍然会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2、法律上直接推定。法律上直接推定,是指法律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事实便直接假定某一法律要件事实存在。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过错推定,是这种推定在民事法律中的典型代表。例如《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时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推定。
直接推定是一种暂定的真实,它与推论推定共同之处是因推定而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推翻这一推定,并且该方当事人对不存在推定事实负举证责任。直接推定与推论的区别在于首先是否依赖基础事实不同。作出直接推定不依赖于任何基础事实,而作出推论推定则是以基础事实的存在被确认为前提;其次,对举证责任的影响不同。直接推定的作用在于确定推定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而推论推定的作用是缓解证明困难和转换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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