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议民事证据排除规则/蔡燕南(6)
该规定与我国的关于鉴定人的规定比较相,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仅就需要鉴定的事实进行鉴定然后作出客观的结论,不能就案件结果发表观点,而且即使发表,该观点也将不被考虑。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 rule)
指通过非法途径或不当途径而获得的证据包括非法获得的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及其他非法证据。对于前者一般严格予以排除,对于后者英国法一般会考虑证据与争议事实的关联性和对诉讼的正面意义进行决定。
(4)禁反言(estoppel)
指禁止当事人反驳自己既定的立场,哪怕该立场与事实真相不符。
① 因行为不得反言(estoppel by conduct)
②因契据不得反言(estoppel by deed)
③因记录不得反言(estoppel by record)
(5)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
高度关联性的证据可能由于该证据的提交或公开将损害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而被排除,包括公共特权及司法程序。前者指一项证据的提交会有损于公共利益,当事人有权拒绝提交,法官也有权拒绝接受。后者指为维护法官包括陪审员的威严,不得迫使法官和陪审员提供有关诉讼过程中在他们面前发生的情况或陪审团在陪审室内讨论的情况。
3、证明力微弱排除
这也是从司法效率上考虑,对于证据分量相当微弱的证据可以不予提交。对于证据的分量主要依赖于法官的制裁。
4、法官自由裁量的排除(the discretion to exclude)
例如英国刑事诉讼中规定,法官对证据的自由裁量权首先确立于普通法,其一般原则是如果具有相关性的证据其不公正性将大于证明价值时法官有权将其排除。从这一款规定看,法官据以判断是否排除的标准往往是比较模糊的,但他又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在各种复杂的案件中如果硬性的使用法定规则难免会造成疏漏,规定这样的弹性规则,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是非常必要的。

四、我国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设想及框架体系
(一)立法设想
从1992年起我国出台了第一个排除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开始,我国对于证据排除的重视已经逐步提高。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对于证据的排除往往是从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这一角度出发,一般谈到证据的排除直接想到的就是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而且对于何为非法证据还没有一个统一且明确的认识。导致实践中法官对于决定证据的可采性问题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适用上比较混乱。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