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浅议民事证据排除规则/蔡燕南(7)
建立一个比较完善的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得必要性不言自明,它不仅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宪法性权利不被侵犯,实现司法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公正,又有利于法官形成较好的判断,维护审判的权威性。
笔者认为我国的民诉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可以借鉴国外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先进经验另外还可以参考刑事诉讼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借鉴的过程中也不能盲目照搬,要清醒的认识到他们之间的差别。对于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英美法系创设了发达的证据规则体系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而大陆法系则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近年来两大法系也逐渐形成互补交融的状态。
虽然发现存在这方面的缺陷亟待解决,但也不可盲目移植。因为任何一种制度的存在都不是孤立的,由它产生发展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背景,这些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比如,作为证据内在的本质属性,相关性和可采性是为各国证据法所认同的,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更为明显,而我国,证据资料只要具有相关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就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而不去判断其关联度的强弱,对于合法性也仅仅从取得方式、是否有损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有限的限制。
另外,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制度也是在不断修改和完善从而形成现在的状况,总的来说一个制度得以存活到现在必然也有它的理由,因此切不能砍掉自己现有的体制完全去照搬英美或者大陆法系得证据排除制度。在确定排除范围时,应该从排除规则本身设定的理念和特点出发对我国民诉的排除规则进行定义。
一个良好的诉讼规则追求的应该是整个诉讼体制运行的过程中对一切参与诉讼的主题实现公平和正义而决不仅仅是单个诉讼主体公平正义要求的满足,因此它是相对公正的。
(二)框架体系
笔者认为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非法性排除
这方面的排除在我国已经收到了相当的重视,很多学者对于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了设想,一般可以从证据的来源、形式、取得方式方面进行限定。在此不多赘述。
2、 非关联性排除
这方面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关于关联性和可采性的判断标准,对于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不予采纳,这也是实现诉讼效率的需要,有利于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
3、 损害公共利益的排除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排除某些证据规则的适用,由法官对使用该证据的司法利益和造成损害的公共利益进行权衡,若损害的公共利益大于司法利益可以考虑排除该证据的使用。
4、 导致诉讼迟延的证据的排除
对当事人提交证据限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对于超期提供的证据法官将不予采信。这一方面可以保证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可以方式当事人恶意的不提供全部证据导致审理时间无限期拖延。另外对于二审中是否采纳当事人提出的新证据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依照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一个诉求都应该有得到救济的权利。我国是两审终审制国家,若二审提出了新的证据,法官据此做出新的判断从而导致判决的改变,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终局裁判没有再申请救济的机会,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