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毛雪枫(13)
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程序的构想
为适应民事执行工作的迫切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解释零散、缺少可操作性和越权解释等现象,对当前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重大、突出问题作出比较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执行规范,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是当务之急。
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紧密贯彻“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结合我国的社会状况和司法实践,将效率优先贯彻于程序的始终,克服过于粗疏和原则化,漏洞较多,可操作性不强的缺陷,解决法律规定效力层次较低,权威性不足,影响范围有限的不足。在具体内容方面应着重完善和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重构执行发动程序
现行的执行发动程序,容易造成权利人因故逾期申请执行,也使得债务人自然产生寄希望权利人逾期申请执行的“赖债”想法,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不利于社会诚信的构建。笔者认为,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重构现行的执行发动程序。
1、确立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为了使当事人能正确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程序上,应确立告知申请执行期限制度,内容应包括:申请执行方式、期限及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通过在判决书、调解书中写明告知。确立这种制度有以下益处。(1)、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告知了当事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2)、避免当事人与法官之间发生争执,确保司法严肃性;(3)、促进审判与执行工作关系的协调,提高法院整体工作效率。只有建立了申请执行期限告知制度,才能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提供有力依据,避免当事人因延误申请期限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由于案件移送执行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当事人无法辨别案件是否属于移送,因此,从程序法上规范民事案件移送制度十分必要,严格区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即具体规定了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移送执行,并在判决书或调解书尾部写明本案是否属于移送范围及提起执行的方式、期限和法律后果。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以消除当事人对两者混淆和认识不清的情况。
3、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不变期间,还是可变期间,以及是否存在中止、中断情形。而确立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制度,规定在申请执行期限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阻碍当事人无法行使申请执行权利时,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权利人因提起申请执行,或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履行期限,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重新计算。这样的制度设计,从一定程度上可以放宽当事人合理的申请执行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改善法院执行工作被动状态,具有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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