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毛雪枫(14)
(二)构建完善的执行管辖制度
执行管辖制度的设计应以执行效率为主要目标追求,作为一种理性的制度设计,它应对执行实施权的具体落实有所侧重,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方便法院公正审理与执行,这是由民事执行权的强制权本质决定的。
1、重新确定执行案件地域管辖原则,借鉴诉讼中地域管辖的规定方式,明确规定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可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明确级别管辖,级别管辖之目的在于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通过这种纵向的划分,使各级法院对各自受理的执行案件有一个明确的范围,通过不同案件在不同级别、不同执行力量法院的分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级别管辖的设计不宜一刀切的规定统一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建立由当事人选择被告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和第一审法院管辖相结合的管辖制度。
3、统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实乃管辖制度之核心,主要涉及同级法院之间对执行案件的权限与分工问题。这种对执行案件的横向划分,对于促进执行力量的有效利用和提高执行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行为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样设计不仅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提高与国际案件执行体系的协同性。而且有利于加强执行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监督,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4、确立指令管辖。指令管辖是基于特定原因而使管辖权在法院之间的一种变动。这种变动使原本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了管辖权,而使原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管辖权,可以说是管辖权在法院系统内部的重新分配,实质上是一种管辖权的转移。指令管辖制度的设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制度上讲,指令管辖的设计可以便执行管辖的体系更加完整、系统,提高对执行实践的适应能力。
(三)改进委托执行制度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委托执行制度,出发点是想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减少、避免冲突事件的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寄希望加强全国各地法院之间的联系,以真正形成全国法院执行工作 "一盘棋"的格局。但实际情况并不乐观,法院之间协调配合比较困难,受委托法院不积极执行,反而延长了执行周期,增加了执行成本,降低了执行效率。目前,关于委托执行制度的存废主要存在两种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为取消论,认为委托执行制度的弊端己经无法通过修改制度本身而剔除,只有取消委托执行制度并通过改革执行管辖制度而摆脱目前的困境。另一种观点认为,针对委托执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修改和完善现行委托执行制度,可以克服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使其发挥充分的作用,从而形成良性运转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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