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毛雪枫(16)
笔者认为,既然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期限,那么在执行时再发出执行通知书,既无法律依据,也有“画蛇添足”之嫌,应该予以废除。在废除执行通知的同时,可考虑在执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警告书。执行警告书的内容应包括:第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不再享有财产处分权,非经法院许可不得处分财产;第二,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自觉履行其法定义务,或者到庭说明其不能履行的理由;第三,告知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五)完善被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强化被执行人的义务和责任
实践中,被执行人以转移、隐匿财产等方法抗拒执行是执行工作面临的一个难题。为了调查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机关和债权人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这不仅不利于债权的实现,而且增加了执行的成本和难度。如何能够快速有效地掌控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防止被执行人欺诈性地转移财产。笔者认为首先要厘清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执行法院间的关系,着重突出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在财产调查中引入抗辩机制,建立以被执行人自行申报为轴线,申请执行人异议和执行法院调查审核为两翼,法律制裁为后盾的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制度。
1、被执行人必须如实申报义务
执行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警告书的同时,应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申报其财产状况和被执行财产,并对其申报的真实性作出保证。在案件执行完毕以前,被执行人还应定期申报。被执行人必须履行申报之作为义务,即使其无财产,也应作无财产之申报。这样,执行法院即可有效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惩处。
2、申请执行人异议权和执行法院调查审核权相配合
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抗辩,监督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以便使执行法院有针对性地采取执行措施,确保执行目的的实现。同时执行法院拥有调查审核权,对被执行人的申报财产的内容进行核实,确定被执行人的申报是否属实及应否受到法律制裁。
3、进一步强化被执行人的义务和责任
在执行程序各环节强化被执行人的义务和责任,如设立被执行人照会制度、财务收支报告制度和执行审计调查制度,增设法律文书生效后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条款,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财产有申报义务的制度,增加被执行人配合人民法院执行措施的义务条款,赋予执行人员当场排除妨碍的权力,理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追究渠道,增强追究犯罪的可操作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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