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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司法解散的判断标准——从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要素考察/王斌周(6)









注释:

[1]案情简介:博星公司诉称,其持有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48.75%的股份。博华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被大股东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三毛集团利用其控制地位,拒绝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致使其对博华公司经营状况一无所知。目前,博华公司处于僵局状态,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维持将使博星公司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故请求判令解散博华公司。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8275,人民法院报,2007年4月30日
[2]案情简介:2006年4月21日,高某、肖某共同出资设立北京新理念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后,公司一直略有盈余。后来,两人因经营理念不合,在经营管理中产生矛盾,肖某遂控制了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名章以及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重要业务凭证。同年10月3日,高某、肖某两人因公司经营问题发生暴力冲突,后经警方介入方才平息。为此,高某住院治疗数日。事后,高某以股东关系破裂、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为由,将公司和肖某告到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限期清算。http://www.court.gov.cn/news/bulletin/region/200703230008.htm,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07年3月23日
[3]案情简介:陈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有亲子小吴,大吴为其继子。大吴为浙江西山泵业有限公司、上海西山泵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1年吴某去世后,各继承人对其财产进行了分割,陈某和大吴等分两公司81.5%的股权,小吴和其他子女等分余下的18.5%的股权。当陈某和小吴要求办理变更公司股权手续时,却未能如愿。据陈某讲,由于不能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目,其权益已经被大吴剥夺。公司股东之间矛盾很深,已经失去了最起码的信任。于是,她向温州市中院起诉,要求解散两家公司并得到法院支持。担任两家公司董事长的大吴认为,自己没有转移公司的财产、专利和产品等,也没有剥夺陈女士等股东的权益。企业年年盈利,两公司继续存在并不会使股东权益受到影响。即使有纠纷、出现僵局,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不能以诉讼途径解散公司。http://202.99.23.215:8080/search/detail.jsp?dataid=339744&tableclassid=4_1,法制网,2007年1月11日)
[4]See Bryan.A.Garner,Editor-in-Chief,Black Law Dictionary,Wt.Paul,Minn,West Group,1999,p.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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