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解析完全版/李迎春(22)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是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定义,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有较大区别。实践中还有一种以完成一定项目的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实务操作中如果劳动者周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加班费?按照何种标准支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不签订书面合同,可建立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这就是非全日制用工灵活的典型体现。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李迎春律师解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虽不能约定试用期,但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却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是否约定试用期对非全日制用工没有意义。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李迎春律师解析】: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均无需理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虽灵活,但对劳动者却显得不公平,立法者的目的是“牺牲”小部分劳动者的利益去换取非全日制用工的蓬勃发展。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李迎春律师解析】:此条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的“两不”原则,我更关心的是用人单位违反这“两不”原则的,劳动者有什么救济途径。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看来行不通。唯有通过劳动监察程序去“责令”限期支付或补足差额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监督检查的体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权属于劳动行政部门。
总共3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