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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解析完全版/李迎春(27)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李迎春律师解析】:这里规定的行政处罚,劳动行政部门无权行使。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指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责任指的是赔偿下列费用:1、招录费用;2、培训费用;3、合同约定的其它赔偿。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审查前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向劳动者了解其是否对前用人单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以避免法律风险。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迎春律师解析】:根据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条件是劳务派遣机构的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本条未规定用工单位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由于劳动者实际上是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用工单位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更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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