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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解析完全版/李迎春(30)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李迎春律师解析】: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施行,这其中有半年的时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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