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逐条解析完全版/李迎春(6)
(七)社会保险;
【李迎春律师解析】:参加社会保险是劳资双方的法定义务,合同中是否约定意义并不大,起个警示作用而已。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的工种,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就应当将这些情况告知劳动者,合同中再进行明确约定,加强用人单位的责任感。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项主要是针对今后新制定的法律法规,现有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事项已经完全列举了。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李迎春律师解析】: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属于法定条款,实践中操作空间不大,因此,约定条款的运用尤显重要。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李迎春律师解析】:本条与第十一条都规定了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处理,区别在于一个是有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签了合同的,多了一个重新协商的机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李迎春律师解析】:原劳动部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本条有很大变化。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李迎春律师解析】:在劳动合同重新订立,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能否重新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新的工作,能否再设定一个试用期?按照法条的文意解释,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李迎春律师解析】:除了这两种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况,很有一种情形也不得约定试用期,那就是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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