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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不一致的成因及对策/叶鹏(2)
二、法律自身的逻辑性与社会传统思维习惯的不统一
任何社会规范及行为准则都具有其自身的逻辑性,法律规范也不例外。然而由于社会传统的思维逻辑习惯与法律规范的逻辑有时会出现不同,就势必会造成社会大众从传统社会思维习惯的角度出发而对建立在法律逻辑基础之上的司法裁判结果产生抵触。例如,一位父亲一怒之下将其经常虐待家人且横行乡里,为非作歹的儿子杀死,在一般群众眼中,他无疑是“为民除害”的英雄,而法律却可能因此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可能就不会为群众所理解,从而出现群众联名请愿,要求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情形。此时,司法机关的司法“为民”就会与为民除害的“为民”产生冲突,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就会出现不一致情形。
三、司法裁判结果中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不一致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群众普遍知道的一个审理案件的基本准则,一般情况下,法院只有查明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事实之后,才能在所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作出裁判。因为引起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事实都是过去已发生过的事实,而法院审理案件时所查明的事实通常是依靠证据所反映出的事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事实,有时尽管证据比较充足,但依靠证据所反映出的事实也不可能会全现已发生过的客观事实,它反映的只是客观事实中的某一大方面,而不是全部,此时审判机关通过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就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其导致的结果就是司法机关在这种情形之下作出的裁判所实现的公正与正义的本来面目会不一致,从而造成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裁判结果中认定的事实产生怀疑,致使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出现不一致。
四、审判过程中程序与实体问题重视程度的不一致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其中最明显的变化就是诉讼中的当事人比以往更加注重自己的诉讼权利,除了要求人民法院公正的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之外,也要求人民法院充分的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一般情况下,适用法律程序是否公正,是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根据案件审理的过程和方式作出判断的,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法,而且程序正当,就是司法公正,否则,即使裁判结果实体上合法,案件也可能会被指为裁判不公。近几年来,法院不断开展要求审判人员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避免暗箱操作,开展阳光工程,增加审判过程的透明度的工作,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却仍存在着不少审判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这就出现了在不少案件中,我们虽然做了大量的息访息诉工作,且实体裁判和适用法律也没有问题,但怎么解释当事人还是不服,认为法院存在暗箱操作,程序不公的现象,甚至影响到社会大众也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质疑,从而造成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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