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刑法——和谐社会刑法的应然归宿/方晋晔(4)
首先,刑法的制定应体现人民主权,代表人民意志。现代宪政的根本是人民,宪政建设的本质是追求并实现人民主权。刑法与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息息相关,理应成为“人民权利的宪章”。在中国,宪法不具 有直接适用性,刑法是实践宪法、促使宪法司法化的一个必要通道,必须通过刑事立法来保护宪政权利。
其次,刑法的实施应符合人民利益,反映人民的需求和愿望。代表人民意志的刑法从根本上讲符合人民的利益,反映人民的需求和愿望。良法需要好的执行者与执行制度,以保证其顺利实施。这时,可以通过刑事政策理念宏观来指导刑法实施,比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重罪予以重刑,对轻罪惩罚可以采用刑事和解、缓刑等方式,以满足人民的报应与功利观念。
三是刑法的改革应符合社会发展方向,满足公民社会的各项要求。一定意义上讲,一个社会的实有权利与法定权利、道德权利存在着差距,刑法改革的目的就是使实有权利和法定权利无限逼近道德权利。比如,死刑废除,一个社会的死刑观决定着是否废除死刑,刑罚观决定着是否采用重刑还是走轻刑化之路,改革正是朝着权利的现实要求和发展方向而去的。
(二)公民社会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和谐社会是一种这样的状态,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人与自然均获得协调的均衡状态,其中,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协调是首要的,它制约着人与自身、人与自然的协调水平。然而,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协调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包括合理的权力支配程序、公平的利益分配体系以及有序的公民互动格局等。在现代社会,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借助公民社会这一平台。
政府和社会并不对立的,但他们之间应有主次之分。其中,社会是“主”,而政府是“仆”,这要求政府保持一定的自我克制和对公民私人权利、私人空间的高度尊重,让广大民众可以在一个阳光透明的环境下生活。事实证明,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众所周知,公民社会的中心信条是权利和民主,这与和谐社会的政治理想、社会成员互动的预期是完全一致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公民社会的创设主体是每个公民,独立而自主的公民个体,这样的人在公民社会中习得了理性行为方式、合作态度、批判意识,他们就可以直接成为和谐社会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并可以由单个人的和谐行为通过良性传递效应,转化成整体社会多数成员普遍和经常性的行为方式和意识态度,保证了社会和谐的长期、持续进行。
(三)民权刑法成为和谐社会刑法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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