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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企业名称也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王瑜
使用企业名称也构成侵犯他人商标权

“报喜鸟”是一个著名的服装类别商标,该商标早在2002年就被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服装经销商白某通过授权取得了“香港报喜鸟”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使用权,并且在其销售的服装上使用了“报喜鸟服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字号,“报喜鸟”商标权利人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了白某。将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商号使用,这是傍名牌者惯用的手段之一。该案件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白某构成商标侵权,停止使用“报喜鸟”作为商号。以下我们来分析法院为什么这么判决。

商标与商号的冲突是个棘手而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商号的注册分散到各县级以上的工商局,商标则统一由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与商号虽然同属国家工商局注册管理,但是因为商标与商号两种注册体制以及没有进行资料共享等原因,不可避免地造成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商标与商号还有另一种冲突,是被故意制造的,是恶意利用两种注册体制漏洞达到傍名牌的目的。恶意制造的冲突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在恶意冲突中,法律保护的是在先权利。法院查明“香港报喜鸟”企业名称的注册时间明显晚于“报喜鸟”商标注册,其字号不构成“报喜鸟”商标的在先权利。白某作为服装经销商显然知道“报喜鸟”商标的知名度,其仍然取得授权使用“报喜鸟”为字号,有攀附报喜鸟公司正在驰名的商标的嫌疑,当“报喜鸟”成为驰名商标后,这个攀附成为事实。法院认为白某在其销售的服装上使用“报喜鸟”文字的企业名称是通常使用方式的标注,不是突出使用“报喜鸟”文字,但是“报喜鸟”因为是驰名商标而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在服装上使用“报喜鸟”作为企业字号,不同于通常情况下商号权与商标权善意的冲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使消费者将该产品与报喜鸟公司相联系,对于“报喜鸟”驰名商标而言,可能存在的这种联想,即造成对该商标的损害,显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将他人商标的文字部分登记为企业商号使用的行为为商标侵权行为,2002年10月1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该司法解释弥补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缺陷,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即构成商标侵权。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所有普通商标,傍名牌者一般喜欢傍驰名的商标,而对于驰名商标法律有更为严格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将驰名商标作为公司的商号使用,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侵权。很显然将他人知名商标作为公司商号使用这种傍名牌的方式已经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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